做好疫情防控 | 海關法律問題你問我答 |
來源:黃埔海關 | 發布時間:2020-03-24 | 瀏覽次數: |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span>
隨著疫情防控取得顯著成效,各地區按照實際情況開展分級防控,有序復產。 小編梳理了大家關注的海關依法防疫法律知識,現在我們就開始你問我答吧~
Q: 目前國外確診病例已逾十萬人,疫情期間海關如何加強出入境人員衛生檢疫? A: 根據海關總署的統一部署,重慶海關依法采取嚴格的口岸防控措施,內防輸出、外放輸入,對所有出入境人員嚴格實施“三查、三排、一轉運”,堅決遏制疫情通過口岸傳播擴散,鞏固現有防控成果,保護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叭椤奔床轵灲】瞪陥?、開展體溫篩查、實施醫學巡查?!叭拧奔戳餍胁W排查、醫學排查、實驗室檢測排查、“一轉運”即海關關員對“三排”當中判定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癥狀人員、密切接觸者四類人員一律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轉運、隔離、留觀等防控措施。
Q: 入境前已經有癥狀或者已經確診的人員,故意隱瞞病情,是否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A: 國外疫情攀升,防止境外疫情輸入成為當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點。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均對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行為及其處罰作出規定。重慶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時,將嚴格適用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一)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海關要在各口岸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宣傳,引導出入境人員以及接受檢疫監管的單位和人員嚴格遵守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和接受海關國境衛生檢疫。同時,要加大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力度,對于違反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二)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 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實施上述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對于單位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Q: 怎樣填報健康申明卡?目前第五版健康申明卡有什么變化? A: 為了防控疫情跨境傳播,根據口岸疫情防控形勢和相關判定標準變化,海關總署印發了第五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人員健康申明卡》,并于2020年3月17日正式啟用。同時,為了方便出入境人員的健康申報,“海關旅客指尖服務”小程序也已更新至最新版本,出入境人員在到達口岸之前就可以使用手機進行申報,憑生成的二維碼,在口岸掃碼驗放,實現“網上報,碼上通”。 第五版健康申明卡主要有以下幾點變化:1.增加“因公來華或歸國邀請方接待方”;2.申報的癥狀具體要求為“過去14日內或出/入境時”,同時增加了寒戰、鼻塞、流涕、嘔吐、腹痛等10個癥狀申報;3.服藥時間由“過去72小時內”改為“過去14日內”,并增加了“是否服用止咳藥”;4.病毒檢測結果由“陽性、陰性、結果未知”三個選項改為“是否為陽性”一個選項;5.結尾部分增加了隱瞞或虛假填報的處罰依據和處罰標準,以及填報人 “如有虛假申明內容,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承諾。
Q: 什么是檢疫傳染???新冠肺炎海關法律法規中如何定性?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三條規定,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 根據國家衛健委2020年第1號公告規定,新冠肺炎納入法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
Q: 海關如何判定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A: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檢疫傳染病的人,或者經衛生檢疫機關初步診斷,認為已經感染檢疫傳染病或者已經處于檢疫傳染病潛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則是指接觸過檢疫傳染病的感染環境,并且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二條)
Q: 新冠肺炎納入檢疫傳染病管理海關具體有哪些管理措施? A: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條: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和集裝箱,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均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接受檢疫,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
2.對檢疫傳染病染疫人實施隔離。發現染疫人時,應當立即將其隔離。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依法實施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五條)
3、發現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時,實施留驗。對檢疫傳染病染疫嫌疑人應當將其留驗。留驗期限根據該傳染病的潛伏期確定。
4、阻止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六條)
5、對來自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應當進行衛生檢查,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者其他衛生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6、疫情報告與通報。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Q: 出境或入境的飛機上發現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應如何處置? A: 受入境檢疫的航空器,如果在飛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時,機長應當立即通知到達機場的航空站,向衛生檢疫機關報告下列事項:(一)航空器的國籍、機型、號碼、識別標志、預定到達時間;(二)出發站、經停站;(三)機組和旅客人數;(四)病名或者主要癥狀、患病人數、死亡人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入境航空器未經檢疫,除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
入境旅客必須在指定的地點,接受入境查驗,同時用書面或者口頭回答檢疫醫師提出的有關詢問。在此期間,入境旅客不得離開查驗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
Q: 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出入境人員為什么要進行健康申報? A: 受入境、出境檢疫的人員,必須根據檢疫醫師的要求,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出示某種有效的傳染病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關于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具體方式可以紙質填寫,也可以使用微信小程序“海關旅客指尖服務(健康申報)”進行網上申報。
Q: 出、入境人員違反規定逃避檢疫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A: (一)行政責任 警告或罰款。逃避檢疫,向國境衛生檢疫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的;入境的人員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不聽勸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二十條)
(二)刑事責任 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缎谭ā返谌偃l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pan>
Q: 在疫情防控期間,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惡意“向他人吐口水”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A: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蹲罡呷嗣穹ㄔ骸∽罡呷嗣駲z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因此,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禁止惡意向醫務人員、附近社區居民等傳播“新冠肺炎”。
Q: 拒不執行疫情防控機構規定的疫情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A: 妨害傳染病防治犯罪。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提醒:《意見》明確,其他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Q: 在疫情防控期間,公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干擾有關人員采取防控措施的行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 A: 妨害公務犯罪?!端痉ń忉尅返诎藯l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意見》明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2018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2016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6號(關于重新啟動出入境人員填寫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 〕8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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